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

发稿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16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21号令]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川教〔201066号)(见附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三条  对在西华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服学校给予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可向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第四条学校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直接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为: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送达申诉学生。

第九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正确实施,保障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诉受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

(二)学生纪律处分决定;

(三)退学处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应当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西华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递交学校已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原件。

(二)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生证、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35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以及相关其它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

第十九条  在接到申述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述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或复查意见,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相当,处理恰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交申述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原处理单位重新审议,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1、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的;

3、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原处理决定应当重新审议的,原处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结论的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转交送达;

(四)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布告栏公告(时限7天)。

第二十二条  申诉时期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行政申诉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应在递送书面申诉书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所在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原件。

(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处理决定书原件。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联系方式。

学生未提交齐上述规定的申诉材料经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后,符合申诉条件的,四川省教育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受理学生申诉后,通知被申诉学校,学校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学生处理(处分)材料案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四川省教育厅在收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2、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处分)不当、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撤销处理决定并可责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所依据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并责令学校对其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送达方式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撤回申诉书面材料后,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091日起施行。


附件:

1.西华大学学生申诉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附件1

西华大学学生申诉书

申诉人


学院及


联系电话



处分

(处理)

种类


签名:

说明:

一、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请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当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你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告知之日起,如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附件: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06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障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实施管理,依法保障学生合法受教育权利,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告知学生。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实施管理,依法保障学生合法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提出的复查申诉,四川省教育厅依法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提出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诉。

第四条学校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应专门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场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情况 ,并告知学生。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送达申诉学生。

第八条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九条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应在递送书面申诉书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所在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原件。

(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处理决定书原件。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联系方式。

学生未提交齐上述规定的申诉材料经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条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后,符合申诉条件的,四川省教育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教育厅受理学生申诉后,通知被申诉学校,学校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学生处理(处分)材料案卷。

第十三条学生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四川省教育厅在收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2、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处分)不当、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撤销处理决定并可责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所依据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并责令学校对其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送达方式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十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撤回申诉书面材料后,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内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受理学生行政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