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学位〔2013〕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增列硕士
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省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授权点的基本条件
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坚持“适度控制规模、优化调整结构”的基本原则。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标准掌握。
二、申请单位和专业学位类别范围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只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不包括“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高校;省委党校申报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从严把握。
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包括:金融、国际商务、应用统计、税务、保险、资产评估、法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体育、艺术、应用心理、警务、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出版、文物与博物馆、工程、林业、农业推广、风景园林、兽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药学、中药学、护理、会计、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军事等36种专业学位;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工程领域进行审核增列。工商管理、建筑学和城市规划等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列入此次授权审核范围。
三、审核办法
1.组织领导。本次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2.申报限额。各省属高校所申报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最多不超过4个;省属重点高校(即:“211工程”建设高校、部省共建高校和“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且所申报的学科中有临床医学、艺术硕士或与全省“7+3”产业发展规划相关的工程硕士或自主开展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可以突破限额,但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个。
请各单位要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特色及发展规划科学制定申报方案。
3.自主调整。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硕士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即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可以不计入限额增列相应数量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仅允许在工程领域之间进行自主调整。新增审核与调整审核同时进行。
4.评审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原则,省学位委员会将组织学科评议组对申请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需求论证、培养方案和支撑条件等进行全面评审。
答辩工作预计安排在2月中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省学位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报送材料时间及要求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于2014年1月15日(星期三)前,报送以下材料:
(1)增列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2)《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3)《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3);
(4)《2013年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一式一份,见附件4)。
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报电子文档1套。
联系人:朱道辉;电话:028-86117206,028-86110230;电子邮箱:scxwb001@163.com;通讯地址: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陕西街26号,邮编:610041)。
附件:1.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2.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3.2013年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4.2013年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2013年12月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办 2013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