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16-11-28浏览次数:176

西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410,西华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表决实行票决制;

(四)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表决实行票决制;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校务公开的实施及监督工作,参与学校作风建设的监督、巡查与考评;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意见、建议和提案,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我校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20人。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处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长期不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的,选举单位可以要求撤换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选举单位可以要求更换代表;因各种原因代表名额缺额较多或没有代表的,选举单位可以申请或校工会安排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学校工会或1/3 以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 以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教代会职权、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前7个工作日以适当方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邀或列席代表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组宣工作、青工工作、女工工作、文体工作、经费审查、民主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专门委员会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执行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工会主席),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的运行,按照《西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具备条件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院,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据《西华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要求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二级单位分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